(2013)温平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廖建于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廖建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平保字第81号 原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如。 委托代理人:肖福军。 被告:廖建于。 原告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建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廖建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鹭鸶湾居住小区3幢二单元****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a****630,地号:1-0103-****-2-231)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廖建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水塔村鹭鸶湾居住小区3幢二单元****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1a****630,地号1-0103-****-2-231)。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珠海荣兴达软性电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小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林道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