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晓东申请执行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东,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秦晓东(曾用名秦晓军)。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惠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负责人:郝新坡,村委会主任。秦晓东申请执行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润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六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410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