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利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永利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8.27核稿意见科长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利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南海中心A座16B。法定代表人黄良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工业区1500214号11层1101室。负责人李卫民。被执行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政府一楼101室-103室。法定代表人许继展。被执行人林忠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竹子林支行的帐户(帐户号00×××54)。现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竹子林支行的帐户(帐户号00×××5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