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学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自玉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祥,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姜学东,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学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艺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