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军、唐素群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军,唐素群,顾有金,郭凤玲,丁祖国,王录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75-1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建军。被告唐素群。被告顾有金。被告郭凤玲。被告丁祖国。被告王录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唐素群、顾有金、郭凤玲、丁祖国、王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丁祖国所有的大型货车一辆。查封被告王录香所有的东风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