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诉被告齐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负责人:张献伟,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齐均平,男,49岁,汉族。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诉被告齐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郭雷奇审判员 赵志民陪审员 高俊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