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廉耻。委托代理人:胡剑飞。委托代理人:诸葛君。被告:汪华。原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东方集团公司)为与被告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姜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委托代理人胡剑飞、诸葛君及被告汪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公司起诉称:2009年5月9日,被告汪华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汪华向原告承租东方大酒店开化分店地下一层约500平方米用于经营足浴项目,租期9年。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两年的租金,自2011年7月1日起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的款项。原告曾多次催缴,但被告无故拖欠至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于2012年7月1日已解除;2、被告立即腾空并退出占有原告的场地;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60000元,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60000元(按《协议书》支付租金标准暂计算至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之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据实结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退出占有原告场地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汪华口头答辩称:事实就是这样的。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公司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衢州市工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两份、协议书一份、函件及申通快递邮寄凭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双方约定的租金、给付方式及租期等事实。以上举证已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汪华并无异议。经审核后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符合“三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5月9日,被告汪华向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公司(2010年3月26日由衢州东方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衢州东方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19日更名为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原告的开化分店地下一层约500平方米场地用于足浴经营,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承租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四年的租金为每年60000元,以后每年递增5000元,租金一年一付;被告逾期7天未支付租金,原告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两年的租金,并未依照协议约定的在2011年6月1日前支付第三年的租金。2012年6月20日,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公司向被告汪华发函:鉴于被告汪华逾期未交租金的行为,其拟定于2012年7月1日终止与被告汪华的租赁协议。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交租金,但被告分文未付。被告至今仍占有该处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租赁东方大酒店开化分店地下一层房屋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且经原告方催告后仍未交纳,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补交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华之间关于租赁东方大酒店开化分店地下一层房屋的《协议书》已于2012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东方大酒店开化分店地下一层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三、被告汪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东方集团开化分店地下一层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年租金6000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交付租赁物时的延期占用费,每月按5000元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汪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