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钟宏来与陈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宏来,陈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3925号原告:钟宏来,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平,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龚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宏来与被告陈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宏来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陈平名下车牌号为皖M×××××(临时)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一辆或查封、冻结被告陈平名下的其他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以张欲晓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号华源国际城31幢1单元4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13385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宏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陈平名下车牌号为皖M×××××(临时)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一辆或查封、冻结被告陈平名下的其他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