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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立调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远莲、杨茂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立调字第964号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江安县江安镇信合路59号。法定代表人刘枫,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迅,主任。被告李远莲,女,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建设村长冲子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5006144166。被告杨茂林,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建设村长冲子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801063954。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远莲、杨茂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李远莲、杨茂林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