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吴洁与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洁,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包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洁,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陶志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顺,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飞,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合江,董事长。原审被告:包国顺,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洁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原审被告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包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洁的委托代理人陶志超,被上诉人文登市前岛渔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包国顺及原审被告文登市顺兴造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依法行使释明权,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审 判 员 师京华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