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许安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许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住南充市嘉陵区春江工业园区鑫益路。法定代表人:伍小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国君,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安辉,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南充果城白塔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何伟江代理审判员 李友军人民陪审员 饶正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