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良德与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德,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周良德,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德诉被告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德以与被告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郑志良就公司解散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德撤回对被告菏泽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良德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司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