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冠亮与杨守英、娄渊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冠亮,杨守英,娄渊荣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原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杨冠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国合,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守英,农民。被告娄渊荣,约6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冠亮与被告杨守英、娄渊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守英、娄渊荣一直在对(2014)原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申诉、上访,故需要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