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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潘丽娜与张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娜,张立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270号原告潘丽娜。被告张立鹏。原告潘丽娜与被告张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8月27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丽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善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大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