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交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潘丽娜与张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娜,张立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270号原告潘丽娜。被告张立鹏。原告潘丽娜与被告张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8月27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潘丽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善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大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