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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彪诉王艳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