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王彪诉王艳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水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