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罗湖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已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携带手机2部,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同年11月14日,黄某携带手机3部,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处于没收走私物品及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检查,发现其身上绑藏手机10部,未向海关申报。黄某被查获后即被刑事立案,后因体检中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不予收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走私货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陈述记录表、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额核定证明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携带手机2部,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给予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同年11月14日,黄某携带手机3部,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人员查获,并被给予没收走私物品及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3月16日,为赚取带工费,被告人黄某受他人之托携带货物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检查,发现其身上绑藏手机10部,未向海关申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2、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13年3月16日立案侦查。3、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证明2013年3月16日,罗湖海关将该案移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4、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私自携带10部samsung(三星)手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67416295)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海关检查,在被告人黄某的文胸内查获1部samsung(三星)手机、在其腰部腰封中查获9部samsung(三星)手机。同日,罗湖海关将该案移送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并随案移交被告人黄某。5、涉案走私物品照片、仓储凭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陈述记录表。证明扣押10部samsung(三星)手机。6、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关查决字(2012)A2749号、罗关查决字(2012)A5280号)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6月2日因从罗湖口岸走私手机两部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被给予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2013年5月8日,因从罗湖口岸走私手机三部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被给予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书均已依法向被告人黄某送达。二、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3月16日,我在香港上水火车站受一个姓刘的派货人(姓名不详)的雇请,以每部机30元港币的带工费为其从香港带10部samsung(三星)手机到深圳。当时我将手机藏在文胸内(1部)和腰部腰封(9部)中,在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海关查获。2012年6月2日,我因携带两部三星手机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而被给予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同年11月14日,我因携带三部三星手机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而被给予没收物品及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我知道海关的相关规定,知道被海关行政处罚二次后,第三次被海关查获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三、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经审核,本案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6205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205元。以上所列证据均于庭审期间当庭宣读、出示及由控辩双方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身患重疾,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白鉴波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涂平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彦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