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卓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偿还申请人借款4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由申请人李某某代被执行人卓某某偿还卓某某在杨凌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50551.70元;被执行人卓某某同意将其名下的位于杨陵区杨凌后稷路北段家和园13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屋一套,过户于李某某名下,折抵全部案款40万及本案执行费5900元。现双方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