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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贺某与贺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定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某医疗等费用共计498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4983.57元及案件受理费125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