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与陈舜奎、施克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陈舜奎,施克威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佐哨。原告:林福川。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项春义、应付春。被告:陈舜奎。委托代理人:陈春仙。被告:施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与被告陈舜奎、施克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其根据两被告答辩陈述认为本案应属于两被告侵权纠纷,不属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两原告将以侵权纠纷重新起诉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林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6元,经审批转移到原告重新起诉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办理受理费平移手续。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人民 陪 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