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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煜鹏与孙小鹏、孙某某、张进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煜鹏,孙小鹏,孙某某,张进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孙煜鹏,男。委托代理人:郝建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鹏,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周家梅(系孙某某之母),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如意街7号地税局小区*单元*楼*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进勇,男。再审申请人孙煜鹏与被申请人孙小鹏、孙某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进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东少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宪福审判员  来庆云审判员  翁秀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桂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