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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任志强与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周立祥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强,周立祥,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任志强。被执行人周立祥。被执行人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沈高速公路香河出口北。法定代表人许艳,该公司董事长。任志强诉周立祥、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周立祥、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立祥、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