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