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文启与钟任明、钟芙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启,钟任明,钟芙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黄文启。委托代理人阳波、张宇峰,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任明。被告钟芙蓉。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仁贵,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启诉被告钟任明、钟芙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启于2013年8月27日以经双方协商,同意自行处理本案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启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6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 勇人民陪审员 杨林珍人民陪审员 刘孔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