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轩与王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轩,王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宋轩。被告王树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轩与被告王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轩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0元,由原告宋轩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