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宋轩与王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轩,王树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宋轩。被告王树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轩与被告王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轩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0元,由原告宋轩负担。审 判 长 芦丽群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