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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925号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标,该公司职工。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花绒,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凯强,男,汉族、。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小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标、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第六项载明:“本工程不含税金及招投标费用,每平米850元,工程总造价4023262.5元”。2013年5月17日原告垫付交纳税金及针对被告的罚款568280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税金及罚款568280元及该款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垫付税金及罚款568280元认可无异议,对原告的利息主张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垫付的税金及罚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税金及罚款568280元及该款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2010年3月16日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金城盛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税金及罚款568280元以及该款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8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堡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