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大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寿行、李振花、王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寿行,李振花,王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大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任海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寿行。被告李振花。被告王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寿行、李振花、王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