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龙华同胜股份合作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75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镇××路,组织机构代码1904××6-5。法定代表人:蔡某甲,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县城××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93××19-6。法定代表人:蔡某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同胜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路(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0848××-6。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建筑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建筑总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同胜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同胜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揭西建筑总公司作为承包方,同胜公司作为发包方,双方签订一份《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街道××村××园,工程名称:龙××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2012年4月12日,揭西建筑集团员工发现龙××工地围墙悬挂的条幅显示“施工单位: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字样,揭西建筑集团遂报警,后诉至原审法院。同胜公司称,其与揭西建筑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委托××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制作条幅,该公司因疏忽将揭西建筑总公司错印为揭西建筑集团。同胜公司提供的两张收款收据上显示时间分别为2012年4月11日和4月17日。收款人为“高”,未加盖公章。另查××广告设计制作公司未登记注册。另查,龙××居项目未在宝安区建设局报备,经原审法院到××街道城建科核对,该科存档的建筑工地登记资料显示,龙××居的业主为同胜公司,施工单位为揭西建筑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监理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吴某某出具说明,称“龙××居工程”为同胜公司投资建设的“大浪××村××科技园改造项目”的一期工程,至目前该项目仅展开部分前期工作。其提供的在监理公司备案的施工合同与同胜公司提供的合同一致。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争议焦点包括:一、何种行为侵害了揭西建筑集团的企业名称?二、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揭西建筑集团主张揭西建筑总公司冒用其名义承揽了涉案工程,但综合揭西建筑总公司、同胜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大浪街道办城建科存档的建筑工地登记卡、监理单位备案的施工合同,可以认定揭西建筑总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该工程。因此,对揭西建筑集团名称权的侵犯仅限于未经允许在工地围墙外悬挂的条幅中使用揭西建筑集团名称的行为。关于第二个问题,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关键在于谁实施了侵权行为。涉案条幅是由同胜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并悬挂,因此,行为的实施人是同胜公司,且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揭西建筑总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揭西建筑集团要求其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涉案行为并未造成揭西建筑集团商业信誉的损害。揭西建筑集团要求揭西建筑总公司、同胜公司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揭西建筑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者揭西建筑总公司、同胜公司因侵权行为获益的情况,原审法院根据同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给揭西建筑集团造成的影响以及揭西建筑集团维权的支出情况,酌情判定同胜公司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5,000元。揭西建筑集团主张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同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揭西建筑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元。二、驳回揭西建筑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同胜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揭西建筑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揭西建筑总公司对揭西建筑集团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揭西建筑集团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并损失共计人民币475,000元。二、揭西建筑总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揭西建筑总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是错误的。涉案《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主体的土建工程、基础打桩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围护设施的责任”;“发包方只承担施工场地50米范围内的水电接驳”;“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根据该承包合同,工地围墙应由揭西建筑总公司建设,其上的宣传条幅也应系揭西建筑总公司制作,一审不予认定显属错误。二、一审判决以同胜公司提交的“广告收据”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两份“××广告制作公司”的“收据”,没有“××广告制作公司”的印章,也不是法定的票据;且“收据”虽然印有“××广告制作公司”的名称,但是不是××广告制作公司开出无法判断,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也没有该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该公司确实存在。故一审法院依据该两份收据认定涉案工地围墙上的宣传条幅系揭西建筑总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第三,原审判决驳回揭西建筑集团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认定5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是错误的。在本案中,揭西建筑集团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确定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的数额。涉案工程标的为7,500万元,至2012年4月12日揭西建筑总公司的利润已达50万元以上。而一审仅判决同胜公司赔偿揭西建筑集团25,000元损失,还不足以支付揭西建筑集团已支付的维权费用。揭西建筑总公司侵害了揭西建筑集团的企业名称权,一审驳回揭西建筑集团主张揭西建筑总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揭西建筑总公司答辩称:揭西建筑集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工地围墙上的宣传条幅系揭西建筑总公司制作,且该条幅上已经注明同胜公司宣,同胜公司已经承认涉案条幅系其制作悬挂。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揭西建筑集团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揭西建筑集团于2012年7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揭西建筑总公司、同胜公司:1、在《××日报》上就侵犯揭西建筑集团企业名称权公开道歉,赔偿揭西建筑集团律师费、调查费及损失50万;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揭西建筑集团的企业名称经过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注册,依法应予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揭西建筑总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二、原审判决金额是否过低及揭西建筑集团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关于揭西建筑总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及审理,各方均确认本案只有涉案工程围墙悬挂条幅使用了揭西建筑集团企业名称这一侵权行为。同胜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其主张涉案工程围墙上悬挂的宣传条幅系其委托他人制作、悬挂,并提供了收款收据为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揭西建筑集团主张同胜公司与揭西建筑总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围护设施的责任”;“发包方只承担施工场地50米范围内的水电接驳”约定,即可证明涉案工程围墙的宣传条幅系由揭西建筑总公司悬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金额是否过低及揭西建筑集团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本案只涉及工程围墙悬挂条幅使用了揭西建筑集团企业名称这一侵权行为,揭西建筑集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胜公司因该侵权行为的获益或其因该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其商誉损失,故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人民币25,000元的损失赔偿(含合理的维权费用),驳回揭西建筑集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揭西建筑集团要求按照揭西建筑总公司承包涉案工程至2012年4月12日的利润作为该侵权行为的获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揭西建筑集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5元,由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