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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与洛阳鹏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洛阳鹏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学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亮,洛阳市廛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鹏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艳红,该公司出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鹏泷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洛阳曹营合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