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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军华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罗某,杨军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1951年6月2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系被害人罗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系被害人罗某之父。诉讼代理人朱伟军、田间,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杨军华,又名杨灯华,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环城西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春阳,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的诉讼代理人田间,被告人杨军华及辩护人李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华与被害人罗某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12年6月19日经钟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2012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军华因婚姻问题来到老鹰山街上周某家所开的麻将馆内找到罗某,杨军华将罗某从麻将馆内喊出,在麻将馆门口的公路上,杨军华请求与罗某复婚未果后,杨军华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朝罗某身上一阵乱杀,将罗某杀倒在陈某家房子边的煤池上,致罗某当场死亡。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军华的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尸检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并以被告人杨军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犯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请求赔偿丧葬费15729元、死亡赔偿金329900.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6313.09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82942.29元,并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人杨军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想杀死罗琴;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军华系自首;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军华与被害人罗某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6月19日协议离婚。2012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军华在老鹰山街上周某家麻将馆内找到被害人罗某,被告人杨军华在请求与罗某复婚未果后,持随身携带的跳刀朝罗某身上一阵乱杀,将罗某杀倒在陈某家房子边的煤池上,致罗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骨旁线第四肋间处进入胸腔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军华到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另查明,由于被告人杨军华的犯罪行为,确实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1月22日凌晨3时27分,水城县公安局老鹰山派出所接水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老鹰山八字大楼有人被打。接警后,值班民警赶往老鹰山瓦斯泵下来家属区,经了解,报警人罗某称其姐罗某被其前夫杨军华杀伤,民警立即组织送伤者罗某到老鹰山医院,经医院确认已死亡。水城县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2、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军华在其姐杨某的陪同下到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下午13时许,罗某带着她小孩来我家打麻将,从白天到晚上,罗某一直接了不少电话和短信,罗某对我说是她前夫杨军华打的电话。到22日凌晨1、2点过还在接杨军华打的电话。凌晨两点过钟,罗某打电话给她妈,叫她妈拿罗某与杨军华的离婚证复印件到她家门口给杨军华,过了一会,杨军华就来我家敲门并喊罗某出去讲几句话,罗某就说有什么事进来讲。当时我没有去开门,有打麻将的人出去,我就在门口看见杨军华站在我家门外边,我就喊他进来,他就进来要抱睡在我家沙发上的小孩走,罗某就说不要抱,怕小孩感冒了,杨军华就喊罗某出去讲几句话,罗某就跟杨军华走出去,到我家对门讲话,大概有10多分钟,我就听到罗某大喊了一声:“拐了。”我就跑到门口看见杨军华压起罗某在我家对门陈某家旁边的煤池上,我说杨军华有哪样事好好讲,杨军华就用手指着我威胁我说:“不要啰嗦,再啰嗦连你都要杀。”我就去喊罗某家妈,我走时杨军华还在压起罗琴的,罗某是坐卷在煤池上的,等我喊完罗某家妈转回来时,杨军华不在,我就喊了罗某两声,罗某未答应,我去拉她拉不动,后我就打电话喊我丈夫李某了。我家门口没有路灯,看不清楚杨军华是否提得刀子。平时大家叫我李婶。4、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凌晨2点多钟,娱乐室的主人李家的爱人来我家说罗某被杨军华杀伤了,我与母亲和李婶在瓦斯泵下来的家属区旁边找到罗某,她睡在煤堆边,流了很多血。5、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2日凌晨两点40罗某打电话叫我送离婚证复印件给她前夫杨军华,我送到门口马路上未见人,就回家打电话给罗某叫她回家睡觉了,罗某说她在李婶家睡了。到3点过钟,李婶来喊说罗某被杨军华喊出去打得很老火,我和罗某在李婶家旁边煤池找到罗某,是睡卷起的身上到处有血,送到老鹰山医院后医生确认罗某死亡了。罗某被杀伤胸口、胸部、肚子上、有10多刀。主要是胸口刀伤。6、证人胡金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晚上8点钟左右到22日凌晨3点钟左右,罗某在打麻将的过程中经常接电话,同时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听见罗某叫那个人叫杨军华),杨军华向罗某要离婚协议书。到凌晨3时左右,我听见有一个人在李某家麻将馆门口喊罗某快出去,我们听见有人在门口喊罗某就没有继续打麻将回家了。我从李某家出来的时候看见一个人蹲在李某家门口的路边,没有看清楚是哪个。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1日晚10点过到22日凌晨3点钟,我在李某家麻将馆打麻将,罗某一直在接电话,我说吵得很就走了。第二天就听说罗某昨晚被她男的杀死了。8、证人郭某、杨某、杨某、邹某证言证实:听说杨军华把他的妻子杀了,之后就一直没有与杨军华联系过。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杨军华杀的是他第二任妻子罗某,因为当时不在场,具体情况不知道。后来因为我妹给我说我才知道杨军华杀人的事情,知道后就在找杨军华,今天找到他之后就带他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了。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水城县老鹰山镇瓦斯泵幸福巷建安处三食堂门前公路边陈某的煤坑处。煤坑西边、东边、北边共有4处血迹。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12月15日在水城县老鹰山镇三食堂处,被告人杨军华指认其于2012年11月22日将妻子罗某杀死在这里,是杨军华一个人作的案。12、(2012)黔钟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军华与被害人罗某于2012年6月19日自愿协议离婚,此协议于2012年6月19日生效。13、公(水)鉴(尸)字(2012)1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罗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左胸骨旁线第四肋间处进入胸腔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4、(六)公(司)鉴(法物)字(2012)277号鉴定文书证实:(1)送检的标记为“现场1号血迹”、“现场2号血迹”、“现场4号血迹”、“罗某所穿蓝色外衣胸部血迹”、“罗某所穿黑色内衣胸部血迹”、“罗某所穿蓝色牛仔裤左大腿前侧血迹”的物证上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罗某,支持该人血为罗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送检的标记为“现场3号血迹”的棉签上检出人血,但未检出DNA分型。15、户籍证明证实:(1)杨军华,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环城西路3号。(2)罗某,女,彝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16、水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15日杨军华至水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作案工具在杨军华逃跑的过程中掉落在地上,侦查员经寻找未能找到作案凶器。17、罗某火化证证实:罗某于2012年11月22日被火化。18、被告人杨军华供述:当天(2012年11月22日)罗某叫我去找她拿我们的离婚证,我就到老鹰山找她,我到老鹰山后,罗某又说她没空,罗某给我说晚一点去找他,在10点过以后,我就在罗某家门口等她,到凌晨3点来钟的时候,罗某给我说她在水城那个浴乐天下洗浴中心,我就问她什么时候回来,罗某说:“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管你等不等。”我就准备去我朋友李某家睡觉,在去的路上路过李婶(具体姓名我不知道)家开设的麻将馆,我知道平时罗某喜欢在李婶家打麻将,我在门口听到罗某在里面讲话的声音。我就给罗某发短信,罗某没有回我,我就在李婶家麻将馆门口喊罗某的名字,我还在敲李婶家门,打麻将的人就散伙了,我就叫罗某和我到外面说话。我们两个就在李婶家门口开始谈话,当时我就问罗某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还给罗某跪下了,我求罗某回心转意和我复婚,罗某没有说话,我就将我随身携带的跳刀拿出来想吓唬她,罗某就伸手过来抓我的右手,我感觉她要抢我手上的刀子,我当时大脑一片空白,我就只想拿刀子朝罗某胸腹部位乱杀。我当时杀了几刀我记不得了,我只记得我是朝她的胸口和腹部乱杀了一阵。我看到罗某当时倒在地上了,我感觉罗某的喘气不正常,我就去抱着罗某的头亲了罗某一口我就跑了。我杀死罗某的刀是今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荷城花园附近买的,是一把卡刀,刀柄是红色的,打开整把刀大概有20公分长,刀刃大概有10公分左右,这把刀在我将罗某杀死以后逃跑的时候跑掉了。这把刀是我随身携带的,买了之后就一直带在身上,我在矿上上班的时候和别人打架吃过亏,所以我买了把刀子带在身上防身。当天我带刀子去找罗某就是想用刀子吓唬她,要她和我复婚,她伸手过来抢我的刀子我就对着她的胸腹部一阵乱杀。我当天喝了酒,大概喝了四两左右。我的意识还是清醒的我没有喝醉。罗某一开始答应我说拿我们离婚证给我,后来罗某一直拖着我,不给我离婚证,我找到她以后,我下跪求她和我复婚,我只是想用刀来吓唬她,他伸手来抢我的刀,我就将她杀死了。我在杀她的过程中,我和罗某从李婶家门口的马路上相互扭着走到了马路对面,这时罗某好像被什么东西绊倒了,她就倒在李婶家门口马路对面的一个煤池中,这时候李婶从她家出来看到我正在用刀朝罗某身上乱杀,李婶就喊我说:“杨军华你在搞哪样?”我就转身对着说:“李婶你不要管。”这时候罗某就喊了一声:“李婶救我。”我就转过身继续用刀杀倒在煤池中的罗某。我杀罗某的过程大概持续了有两三分钟,后来我听到罗某喘不上气,我就知道自己做错事情,我亲了罗某一下就跑了。我杀罗某时,罗某的血没有流在我身上,当时天黑,第二天我看过我身上没有血迹,只有手上有血迹。一开始罗某是伸手来抢我手中的刀子,后来罗某就用右手抓住我的衣服,左右使劲抓住我的左手。罗某倒在煤池中以后,她用右手抓住我左手的袖子,左手不停的挡我杀她的刀子。对被告人杨军华所提“没有想杀死罗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军华在案发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持跳刀朝被害人全身多处连刺20余刀,致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杨军华的辩解及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军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杨军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刺杀被害人罗某,致其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军华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此情节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所提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华因要求复婚未果,持刀刺杀被害人罗某,致被害人罗某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本案因情感纠纷所引发,被告人杨军华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其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损失,应由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所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所提丧葬费15729元的诉求及交通费1000元的诉求,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酌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杨军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丧葬费15729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672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瑞勇代理审判员  魏 炜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