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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田美菊与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菊,许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田美菊,居民。被告:许芸,居民。原告田美菊诉被告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苑独任审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美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美菊起诉称,被告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现金18万元,并亲笔向原告出示字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芸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现金1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2分。二○一三年八月六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利息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所借田美菊款利息五万贰仟叁百贰拾元整(按月息贰分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许芸欠原告田美菊18万元,由借条为证。原告田美菊与被告许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经催要后被告拒不偿还,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按约定的2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许芸偿还原告田美菊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许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