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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8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刘××,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开始,被告人苏××、刘××夫妇在平阳县昆阳镇××村西洋××路××号无证年糕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某准的年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醋酸钠和焦亚硫酸钠,并以批发的形式对外销售,截至2013年5月24日被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经检测,查扣的年糕中含有脱氢乙酸0.03g/kg、亚硫酸盐0.09g/kg;年糕原料干米粉中含有脱氢乙酸0.05g/kg、亚硫酸盐0.17g/kg;年糕原料湿米粉中含有脱氢乙酸0.03g/kg、亚硫酸盐0.13g/kg。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书,案件移送书,登记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专家意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某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刘××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刘××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某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