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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符先泽符某某1、李彩霞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先泽符某某,李彩霞李某某,符文莎符某某,钟波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79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彩霞李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3年1月21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钟波钟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白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3年1月2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李彩霞李某某、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李彩霞李某某、��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左右,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等人开始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41号士多店内开设赌场,以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吸引赌客前来赌博。其中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是赌场股东,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负责派牌和抽取赌场盈利,被告人钟波钟某则在赌博时望风。赌场运作至2012年12月,又吸纳了被告人李彩霞李某某为赌场股东,负责参与赌博增加人气。2012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李彩霞李某某在珠海市南屏环屏路41号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无主赌资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被抓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退交公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李彩霞���某某被羁押后,经B超检查,诊断为:宫内早孕,于2013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李彩霞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郭某、胡某、桑某、肖某、杨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李彩霞李某某取保候审情况说明,病情证明书及B超检查报告单,户籍资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李彩霞李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李彩霞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李彩霞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符文莎符某某2、钟波钟某、李彩霞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彩霞李某某是怀孕的妇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先泽符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钟波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彩霞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彩霞李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充抵罚金,上缴国库,其余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符文莎符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