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文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陈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文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文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微山花园XXXXX号;马鞍山市中沙村XXXXX号房屋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春天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文涛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微山花园XXXXX号;马鞍山市中沙村XXXXX号房屋各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