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刑公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荣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荣广,男。1996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500元;201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广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荣广骑着一辆黑色立马牌脚蹬式电动车行至涧西区长安路与西苑路交叉口东北角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正在卖草莓,遂趁其不备将其挂在自行车左车把上的手提袋盗走,后骑电动车沿长安路拐上中州路向谷水方向逃走。在其逃跑的过程中,张荣广将所盗窃的手提袋内财物取出后,将手提袋及剩余物品丢弃到洛阳市涧西区红卫村铁路旁的一垃圾堆上,后逃窜至涧西区谷东村村口被该局巡逻大队民警抓获。张荣广所盗窃被害人徐某的手提袋内物品有:卡萨米亚蛋糕店充值卡一张,上有余额423.3元;大张购物卡一张,尚有余额247.5元;现金人民币80元;索尼LT2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是价值为16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广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荣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高某、杜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盗物品及作案地点照片,作案工具,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荣广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荣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荣广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荣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荣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淑霞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