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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巡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新易汽车特约维修站与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126号原告连云港新易汽车特约维修站。法定代表人周鸣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兴亚、孙磊,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霞,经理。原告连云港新易汽车特约维修站(下称新易维修站)诉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下称惠宇玻璃)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宇玻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易维修站诉称,2011年5月16日至2011��8月23日期间,被告名下的苏G×××××、苏G×××××、苏G×××××、苏G×××××汽车多次在原告处修理,其修理费2841元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惠宇玻璃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7月28日间,被告名下的苏G×××××、苏G×××××(2次)、苏G×××××汽车共4次在原告处修理,分别产生修理费2100元、450元、174元、117元,合计2841元。该修理费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费结算清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承揽关系受法律保护(承揽包括修理等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定作人(送修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被告和原告之间的修理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支���报酬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新易汽车特约维修站修理费284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婷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