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胡心明与汪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胡心明。被执行人:汪孟灿。本院在执行胡心明申请执行汪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孟灿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孟灿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石关银行账户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