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胡心明与汪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胡心明。被执行人:汪孟灿。本院在执行胡心明申请执行汪孟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孟灿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孟灿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石关银行账户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