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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罗某某支付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将(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婚生女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