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罗某某支付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将(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婚生女刘某甲2013年后半年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