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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雪芬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755号原告王雪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章平。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负责人胡金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芬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芬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就实体问题已自行解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雪芬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