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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龚必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催字第4号申请人: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必成。委托代理人:吴亚军。申请人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0202404、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泛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瑞安市鸿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1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戴盈盈审 判 员 戴丽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