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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袁军袁清明卢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袁军;袁清明;卢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4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代表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三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学祥,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军,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告袁清明,住址湖南省衡山县。被告卢学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袁军、袁清明、卢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4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