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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潘长江与仙居县悦丰工艺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长江,仙居县悦丰工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长江。委托代理人:高瑞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悦丰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徐朝晖。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上诉人潘长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贤治于2013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长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潘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潘长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