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李作亮。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8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谭凤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