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柳芬与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柳芬,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法。委托代理人:史源。上诉人杨柳芬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8日向上诉人杨柳芬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杨柳芬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柳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王 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