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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韦孝与罗昭雄、张鸿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孝,罗昭雄,张鸿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53-1号原告韦孝,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凌春,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昭雄,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鸿图,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孝诉被告张鸿图、罗昭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孝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鸿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鸿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孝撤回对被告张鸿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