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红诉被告陈富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红,陈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张志红,农民。被告陈富荣,农民。原告张志红诉被告陈富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 员长 马丽平审 判 员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