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凤珍与王传海、王彩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珍,王传海,王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被执行人王传海,男。被执行人王彩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珍与被执行人王传海、王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传海、王彩凤拖欠申请执行人李凤珍案款24509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63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双倍利息,被执行人王彩凤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凤珍案款24972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彩凤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