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章强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强,交通肇事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章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6月4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章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佳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章强及其辩护人黄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章强醉酒无证驾驶桂L77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往德峨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行至距离德峨乡4公里路段时,与对向杨小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小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章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杨小弟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小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黄佩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是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章强醉酒无证驾驶桂L77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往德峨乡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行至距离德峨乡4公里路段时,与对向由杨小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小弟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章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杨小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章强赔偿给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l0000元。并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82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13)隆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证人王某玉、杨某昌、王某华、王某兵的证言;被告人王章强的供述笔录;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3)毒检字第51号、52号鉴定意见书、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隆)公(刑)鉴(法医)字(2013)050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隆公交认字45103197540513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尸体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章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章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其能赔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黄佩锋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章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绍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