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春,刘锦波,东至县来建胶合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春,男,1957年1月24���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郑结算、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锦波,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东至县来建胶合板厂。代表人:颜树开,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朱新春与被执行人刘锦波、东至县来建胶合板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锦波、东至县来建胶合板厂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87691.38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2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锦波在相关金融机构的���款人民币10002.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