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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离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超速驾驶晋J×××××号小轿车沿离石区龙凤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河北西路交叉口处时,遇李彦霆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滨河北西路由西向东驶来,两车相撞,致李彦霆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之后返回现场,致事故现场变动。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002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彦霆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乔华、王安先、李兔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已履行,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