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奕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奕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8月2527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奕贤,别名郑泽贤,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奕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奕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郑奕贤向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16的白金信用卡,被告人郑奕贤使用该卡后,该卡长期处于巨额透支状态。2010年底,为便于透支更多现金使用,被告人郑奕贤向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至70万元人民币。至2011年4月7日,被告人郑奕贤使用上述白金卡透支本息共计人民币732381.1元,中国银行珠海分行于同年4月13日、6月17日,先后两次派工作人员持催收通知书到珠海恒泰豪庭4栋1001房交与被告人郑奕贤本人及其家属,并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人郑奕贤还款,但被告人郑奕贤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还款。2011年8月7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奕贤还清信用卡透支本息911208.19元。2011年10月14日,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裁定被告人郑奕贤于2011年12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信用卡透支的本息,但裁定生效后,被告人郑奕贤一直未予履行。至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郑奕贤所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677254.49元,利息和滞纳金共人民币516167.17元。200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奕贤向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银行卡部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8×××15的信用卡。从2010年1月12日起,被告人郑奕贤使用该卡开始透支,截止2012年5月17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3718.70元,产生利息和滞纳金人民币19859.3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并超过三个月,被告人郑奕贤未还清透支款项。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郑奕贤向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8×××43的阳光商旅信用卡,被告人郑奕贤后持该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8月16日开始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郑奕贤仍未还款。截止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奕贤透支本金人民币178465.31元,利息739.60元,滞纳金1701.57元。另查明,被告人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郑奕贤已经结清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8×××15的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奕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梁小宇梁某某、陈雄陈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信用卡交易流水账,关于郑奕贤信用卡透支的情况说明,关于郑奕贤信用卡透支的催收情况说明,催收电子档,催收通知书,催收明细,信用卡账户金额,交易明细,和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户籍资料,申办信用卡申请资料,对账单,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表,承包合同,结婚证,千里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片,百味鲜名片,关于郑奕贤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的尽职调查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存款凭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奕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奕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奕贤透支信用卡本金超过50万未达到10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郑奕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奕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涛 搜索“”